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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市属企业:
       为规范市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20号令)和省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行为
       已经实行企业年金的市属企业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未来经营业绩预期等实际情况,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亏损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等内容。
       (二)科学划定企业年金参加人员范围。强化企业年金的保障功能,已经实行企业年金的市属企业及下属企业,原则上均要把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参加企业年金范围。
       (三)规范企业年金计提标准及列支渠道。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5 %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除此之外不得在其他任何费用中列支。如果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不得计提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抵扣,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1/4,以后年度比例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四)加强企业年金内部分配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分配要体现公平原则,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应把年金基金全额及时分配至个人账户,不得留存使用。企业经营者(不含具有公务员身份及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企业经营者)可以享受企业年金,但企业为主要经营者缴纳的年金费用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3倍。
       二、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市属企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在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
       (一)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市属企业要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23号令)的要求,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工作。市属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管理运营机构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保障企业年金受益人的知情权。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的审核备案制度
       (一)市属企业(含所属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前,须书面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今后年金方案若有变动的,须重新报市国资委审核;集团二级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集团公司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集团二级以下企业的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核。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及以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并于2009年8 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书面报送我委。
       (三)市属企业于每年 6月底前,将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企业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告(含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缴费数额应该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市属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附件:1、市属企业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2、市属企业年度企业年金执行情况表

200911111257907983640.doc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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