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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市属企业:
        现将《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  日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审计法》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台州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纳入市委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领导人小组主持。离任经济基础事项交接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国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国资委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通知,向离任者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接任者。
        第五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1、任职期末单位全部货币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等;
        2、任期内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重大关联交易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材料;
        3、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4、任职期末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及损益情况的相关资料;
        5、任职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
        6、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7、离任领导人员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存储介质等物品或资料;
        8、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六条  离任交接方法:
        1、点交现金、有价证券,清理公款办理的信用卡;
        2、移交公章、单位数据存储介质、个人保管使用的单位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属于所在企业的财物;
        3、列出任期末与外单位存在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对外经济往来清单,并作说明;
        4、列出任期内重大资产出借、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并作说明;
        5、列出任职期末债权债务等情况,并说明清收情况;
        6、列出任职期末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及损益清单,并作说明;
        7、列出任期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其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
        8、整理任期内合同、协议、决算、预算、重要会议纪要和决定、重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9、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0、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更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第七条  不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借款、集资款、押金、暂存款、工程款和其他款项,离任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不能结算的,按照政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企业领导人员本人负责处理。
        第九条  离任企业领导人员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前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企业领导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离任企业领导人员未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或者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领导小组对其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并相应扣减其年薪。
        第十一条  离任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在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进行。
交接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签字,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人员与接任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200911111257906000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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