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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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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出资企业领导人员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党组织:
为认真落实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出资企业领导人员集中报告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2009年以来新提任的领导人员)应当对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集中报告。
二、已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按时、全面、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报告表必须由报告人本人填写,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阅并签名。
四、在职领导人员发生《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填写好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送市国资委综合处,联系电话:88209861。
附件: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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