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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中共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关于修订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等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学习制度》、《首问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即行废止。

 

 

 

20111213

 

 

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修订稿)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政纪防线,并使其更好地接受党组织、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委党工委研究决定,在本委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中推行廉政承诺制度。

一、承诺对象

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承诺内容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名利观;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廉洁从业,反对以权谋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本处、单位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又要抓好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党工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带头弘扬新风正气,自觉践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争做勤奋学习、清正廉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表率;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个人购房、建房、家属及子女就业或工作调动等事项,主动向党工委报告;加强“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承诺方式

在委机关、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就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有关要求向党工委作出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在廉政承诺书签订仪式大会上,宣读承诺内容,并在本委醒目位置上进行公示。《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纪工委留存,作为督查和考核的依据;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 

四、承诺要求

1、时刻铭记承诺内容。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要时刻铭记向党工委作出的庄严承诺,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自重、自律、自警、自励,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2、及时检查从政、从业品行。要及时检查自己从业行为,检查八小时以外有无违反《台州市国资委中层干部廉政承诺书》的有关情况。年终考核、考廉要对一年来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回顾总结。

3、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发现自身有违反承诺书规定的有关内容,要及时予以纠正。如有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到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说明情况,并向党工委说明自己的相关事实。

五、承诺监督

在实施廉政承诺制度的过程中做到:1、定期报告。承诺人每年年终应向党工委书面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作为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党工委要结合其述职述廉、组织生活会和年终考核等活动,负责向干部职工通报履诺情况。2、不定期督查。在党工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承诺者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3、实行不履行承诺追究。凡组织发现和群众反映后经查实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或违反承诺的,党工委要及时提醒,或给予批评教育,或开展诫勉谈话;凡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承诺对象要主动辞去领导职务,或接受组织的劝诫辞去领导职务。应辞职而不辞职的,由党工委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六、组织领导

市国资委的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工作在党工委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为加强市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省、市制定的各项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对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四、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六、不准违反规定私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等营利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九、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产权交易和资产处置、物资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十、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业介绍项目、插手建设工程、推荐施工队伍、推荐工作人员;

十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管辖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借钱、借物,或低价购买物品;

十二、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十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十四、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工作便利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十五、不准利用职权为经商办企业的家属、亲友谋私利。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因故不能拒收的钱物,须上交组织统一处理。把执行本规定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评议结果记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对有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干部、职工,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严肃予以处理。


 

 

      (修订稿)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创建学习型支部、学习型机关,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组织业务理论学习。

二、学习时间

实行“周一早会”制度,各处(室)、直属单位每月也应安排一定时间集中学习。

三、学习方法

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采取专题讲座、业务培训、专题讨论、观看专题片、交流学习心得、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四、组织领导

学习由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支部和综合处组织实施。各处(室)、直属单位学习由各负责人组织安排。

五、学习要求

1、学习要有计划、有记录。

2、学习要紧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3、严肃学习纪律,严格请假制度。

4、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问责任制度(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申办人来访、来电、来函、咨询等,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及时移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到我委办事(含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的申办人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或领导交办,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的原则:

(一)热情主动,坚持政策;

(二)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事项的办理。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委领导批示办理。当首问负责事项由首问责任人移交至承办人时,由承办人负责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方便申办人辨明身份、实行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咨询(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情)的申办人时,要积极主动、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首问责任人接受申办人的办事、咨询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按《市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要求及时办理;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按照《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告之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并耐心解答申办人的咨询,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否定报备事项的登记备案。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申办人的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须引导至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因事无人在岗,申办人有要求的,首问责任人须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必须先行接收,在请示领导汇报后及时承办或转交。

(五)首问责任人答复申办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并向申办人说明情况,给予指导帮助。

(六)申办人所办的事项、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处室,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首问责任人应热情咨询了解,尽可能做出相关指引。

(七)各承办处室要认真做好首问工作记录,并建立责任人签字制度。

第七条  申办人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应如实告知申办人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申办人对首问责任人的接待、接听、回复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市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投诉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投诉电话设在监察室:0576-88209865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市国资委机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主题词:规章制度  修订  通知

委内分送:委领导(5),留存(3)

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办公室   201112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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