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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07-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国资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5号)精神,结合国企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公开我市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情况,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助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

  1.落实《市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台国资〔2015〕100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公开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营情况、业绩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薪酬、产权交易、增资扩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市属监管企业、监管处牵头落实)

  2.推动市属监管企业改制重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市属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处牵头落实)

  3.及时公开市属监管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等信息,加大对市属监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国有企业人员招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市属监管企业、综合处牵头落实)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委综合处做好相关工作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地做好回应工作。市属监管企业、各处室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消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属监管企业、各处室共同落实)

  (三)认真落实机关自身建设政务公开

  1.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前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座谈会重要意见、解释说明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各处室共同落实)

   ??2.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做好财政资金和预决算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综合处牵头落实)

  3.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市国资委牵头起草的重要政策要按照文件草案和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公开的要求,解读材料应于政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委门户网站公开并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相关负责人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综合处牵头落实)

  4.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综合处牵头落实)

  5.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工作,提升主动公开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综合处牵头落实)

  三、公开程序

  (一)牵头处室

  1.提出: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的拟稿人提出初步公开意见并报送处室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

  2.初审:牵头处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内容和保密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3.审核:分管领导对拟公开政务信息进行审核,并书面作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如有需要,提交委主要负责人终审。

  4.公开:委信息员将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报送市有关部门;

  5.建档:牵头处室须将已公开的信息纸质文件材料报送委信息员处存档,委信息员将已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分门别类,立卷建档。

  (二)市属监管企业

  市属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关于信息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送市国资委的信息,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委信息员对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初审,再将拟公开的信息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如有需要,提交委主要负责人终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有序地推动政务工作开展。委综合处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公开委重要政务活动,对市属监管企业及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编辑,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处理好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市属监管企业、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辑完成提交委信息员处予以公开。

  (二)加强平台建设。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增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完善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集中度,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进与公众互动交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对国资系统全体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的能力,提升国资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激励问责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企业及处室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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